警惕!无偿加班违法,你的加班费不该被“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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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加班”“自愿加班”“加班抵调休”,这些话术在职场中屡见不鲜,不少用人单位以“赶项目”“讲奉献”为由,强迫劳动者无偿加班,甚至克扣、拖欠加班费,让劳动者不堪重负。但很多劳动者不知道,无偿加班并非“理所当然”,加班费的支付标准,劳动法有着明确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者有权拒绝,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关于加班费的支付标准,更是明确可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不得用调休替代加班费,必须足额支付。
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遇到无偿加班、克扣加班费的情况,要及时留存加班记录、考勤表、工资条等证据,与用人单位协商沟通;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依法追回自己的加班费,守护好自己的劳动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