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维权指南:不是“廉价劳动力”,这些权益你必须知晓
请用微信扫一扫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期限,但不少用人单位却将试用期当作“廉价用工期”,存在克扣工资、延长试用期、试用期不缴社保等违法行为,让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其实,试用期的各项权益,劳动法都有明确规定,劳动者无需默默忍受。
关于试用期期限,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单独约定试用期而不订立劳动合同。
关于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工资打折”“没通过试用期不发工资”为由克扣工资,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依法追偿。
此外,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得以“试用期未满”“转正后再缴”为由拒绝参保。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劳动者,必须提供明确的考核标准和不合格证据,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